经济法论文_人工智能船舶对我国《海商法》及相
03-09文章目录
0 引言
1 人工智能船舶对船舶概念的影响
1.1 人工智能船舶是否适用我国《海商法》
1.2 人工智能船舶的适航要求
2 人工智能船舶对船员制度的影响
2.1 人工智能船舶岸基操作人员是否属于船员
2.2 船长的法定职能是否由人工智能系统取代
3 人工智能船舶对船舶碰撞制度的影响
3.1 现行避碰规则对人工智能船舶的不适性
3.2 人工智能船舶碰撞后的责任承担
4 结语
文章摘要:为使人工智能船舶在海事海商领域的应用与我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更加平稳衔接,分析现有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我国国内法的规定,通过类比指出人工智能船舶对现行法律存在的影响,结合当前人工智能船舶的研究阶段与相关规定,提出建议:人工智能船舶符合"船舶"的概念,应受到法律监管;人工智能船舶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和特殊性,应提出更严格的适航标准,对其信息系统应提供更严密的保护;在人工智能系统需要人为操控时,岸基操作人员在职能上类似于船员或船长,与传统船长法定职能存在差别;人工智能船舶可能不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且碰撞发生后承担责任的主体在不同情况下也会有差别。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杨文丛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3340/j.jsm.2022.02.010
论文分类号:D922.2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