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_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对修

04-06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理论基础及不足之处

(一)《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和用语问题

(二)《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与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三)《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与法院地法原则

(四)《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与船旗国法原则

(五)小结

三、“新原则”的引入和对修订稿的评析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修订稿的进步意义与不足

四、完善《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建议

(一)指引多个侵权行为地中的准据法适用

(二)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

(三)注重保障我国领海权益

(四)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五)小结

文章摘要: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已经将近三十年,相关规定亟需修订以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小、未能规制实践中出现的“方便旗”和“择地行诉”现象等不足。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商法》修订意见稿虽然对现行第二百七十三条作出了相应调整,但仍未能弥补原条文中其他不足之处。故有必要对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修订进行思考,从四个方面完善《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引多个侵权行为地中的准据法;其二,将第一靠泊港作为法院地法的限制条件;其三,发生在我国领海且有损我国领海利益的船舶碰撞,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其四,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有助于解决方便旗问题和作为兜底性方案。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721/j.cnki.cn61-1487/c.2022.05.012

论文分类号:D9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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