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_大海法时代下的海事院校海商法教育

04-07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是海事法应有之义

(一)海事法源于海事公法与私法的相辅相成

(二)海事公法与私法的协同发展推动海事法进步

三、海商法教育中海事私法与海事公法不可偏废

(一)重视海事公法与私法同等地位,是培养海事类法律人才的必然要求

(二)重视海事公法的实践价值,是提升海事类非法律人才的现实要求

(三)借鉴其他海事类人才培养模式

四、结语

文章摘要:针对当前海事院校海商法课程教学偏重于海事私法教育,对于海事行政法与国际海洋法等重视不够、教育不足的问题,论述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是海事法应有之义,二者协同发展方能推动海事法的进步;海事院校应基于院校特点与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适当拓展海商法教育内容,提出海商法教育对于海事公法和海事私法应同样对待不可偏废。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G642;D912.29;D996.19

上一篇:民商法论文_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对修
下一篇:经济法论文_中国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识别研究